冷漠的股东

伯尔勒和米恩斯认为,现代 股东属于被动业主。这些业主将 自己的财富让渡给公司的管理 层,不再参与制定关于如何“照 顾”他们投入的资金的决策—— 他们将制定决策的责任和权利转 给了管理部门。小股东们对自己 的投资的“冷漠”使得他们最 终只能维持现状,或者不能行使 他们的投票选择权。不管如何, 如果他们想要改变现状的话,就 必须要持有更大份额的股票,或者刺激足够数量的股东来迫使这 一变化发生。因此,公司的业主 们对公司运营产生的作用越来越 小。当管理部门的利益与股东们 的利益一致时,这不会是一个问 题。但是,如果我们假设管理部 门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一切 决策都只为追寻他们的个人利益 的话,他们的关注点将和业主们 的关注点大不相同。

伯尔勒和米恩斯认为,应该对 公司法进行适当调整,将公司运营 的权利归还TK分给股东。他们坚 持认为,股东应该有权利雇佣和解 雇管理部门,有权利主持常规的例 会。当他们的作品发表的时候,美 国公司法尚不包括这些内容,伯尔 勒和米恩斯成为了现代公司法体系 的奠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