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勒和米恩斯认为,现代 股东属于被动业主。这些业主将 自己的财富让渡给公司的管理 层,不再参与制定关于如何“照 顾”他们投入的资金的决策—— 他们将制定决策的责任和权利转 给了管理部门。小股东们对自己 的投资的“冷漠”使得他们最 终只能维持现状,或者不能行使 他们的投票选择权。不管如何, 如果他们想要改变现状的话,就 必须要持有更大份额的股票,或者刺激足够数量的股东来迫使这 一变化发生。因此,公司的业主 们对公司运营产生的作用越来越 小。当管理部门的利益与股东们 的利益一致时,这不会是一个问 题。但是,如果我们假设管理部 门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一切 决策都只为追寻他们的个人利益 的话,他们的关注点将和业主们 的关注点大不相同。
伯尔勒和米恩斯认为,应该对 公司法进行适当调整,将公司运营 的权利归还TK分给股东。他们坚 持认为,股东应该有权利雇佣和解 雇管理部门,有权利主持常规的例 会。当他们的作品发表的时候,美 国公司法尚不包括这些内容,伯尔 勒和米恩斯成为了现代公司法体系 的奠基人。